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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2008-10-13 11:19:45 来源: 文化发展论坛 作者:吴洪俊 编辑: [网友评论]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我国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声明不得转载”的专有权利,即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任何人或者网络服务商不得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否则将被视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条例》规定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措施:

一、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二、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第一,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第二,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享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的权利。《条例》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著作权的新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尊重著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与此同时,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样遵循合理使用的规则,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他人同样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作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与限制,《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上述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四、依照《条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必须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或名称,并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因为复制行为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都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因为错误行使权利而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条例》规定,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三个特点:一、它是人们思想和感情的表达形式;二、这种表达具有独创性特点;三、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固定并且重复再现。信息网络传播技术是作品传播的新型技术形式,它与印刷、复制、摄影等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技术的出现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形式,但是,它可以再现人们创作的作品,并将这种作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传播。网络传播技术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传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让人们有机会分享全人类的文化发展成果,也为作者的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催生了著作权的新型权利内容。网络互动交互的特点使得作者广泛传播自己的作品成为现实,也给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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