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分析,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一)整体递延纳税计划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间并购形成的股权转让可以暂免征税。比如通过股权购买、合并、分立、转让等方式,虽然股权转让是按市价进行的,但在当期重组期间不纳税,实现合理的延期纳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无论是被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特别是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税收待遇时,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税收待遇的适用条件。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号(2015年第40号),对资产(股权)转让适用“免税”(特殊税务处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股权转让“延期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积极争取该政策的适用。
(2)“先分红,后转让”同手方案
003010(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而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可按股权分配的金额”。基于被投资企业享有的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收入转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再转让股权,这样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个人股份转换“合理低价”的设定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13条从股权交易的现实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股权转让作了例外规定。335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合理: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3.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得对外转让的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政策,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的价格转移。例如,家族企业内部的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2条进行规划;特别是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划空间大,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4条赋予税务机关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获得,“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众多。因此,节税可以通过规划市场价格来实现,如何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降低市场价格,如何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值来规划股权的市值基础。
通过设计关联业务交易,实现股份转让所涉及利润的合理产出,延迟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份转让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减少税额。
(5)在特定情况下创造交易价格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是常见的方式之一。为了吸引投资和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现行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为“财产转让”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一时间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大量股权转让方成功避税。
还有相关的途径,如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的司法扣款等,来实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同样,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政策和产业政策大幅调整,降低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在企业出现财务困难和危机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这些都构成了合理的低价。当然,这样的方法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平,会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交易税)。
(6)多层次股权结构的设置
如果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已经增加,直接以公允价格或低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但如果在目标企业的股权之上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转让控股公司的股权,可以达到合理的股权转换效果。
如果进行进一步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将控股公司设在税收优惠的地方,获得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来降低税负。
(七)增资或减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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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先增资,后转让方方式
该方式下新股东先以平价(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达到平价(低价)转让的效果。
(九)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除上述外,还有如下好处:
1、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的税收“小透明”,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2、可利用税收优惠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用。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
3、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灵活性,为未来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融资增加灵活性
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可由GP完全实际控制,不降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4、不对等分红的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既可以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缴纳,印花税就按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0.05%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这个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征收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东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股东转让股权,转让方是个人,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是公司,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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