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该死(新生校园暴力致死)

湛娣梦
导读 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校园暴力该死,新生校园暴力致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智投

大家好,小元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校园暴力该死,新生校园暴力致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智投汇文综合高中(简称汇文高中)303宿舍,高一学生小王与三名舍友发生肢体冲突后。据了解,冲突发生后,在汇文高中展开调查,带走了6名学生。你、等三人因涉案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生校园暴力致死的惩罚和相关问题的答案吧!

(一)如何处罚新生校园暴力致死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令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该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只有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对于轻微无害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方式方法。行为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使用了公开的或者有组织的方法。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危害的直接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动的时间和地点。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社会影响是不一样的。白天在公共场所闹事肯定比晚上在野外闹事危害更大。

4.施暴者的一贯表现。一个人的一贯表现,说明了这个人的主观恶性,决定了这个人改造的难度。是否情节严重,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判定的重要方面。

(3)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闹事罪的区别。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都是危害公共秩序罪,但有明显区别。

1.不同的动机。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霸道、寻欢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后两种的动机是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为实现个人的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不同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但后两者必须是聚众一人以上的形式。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任意殴打他人,行为恶劣,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恶劣,或者敲诈勒索、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两者客观上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严重行为。

4.不同的主体。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均应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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