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关于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介绍)

柏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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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1921年10月5日公布,作过若干修改,施行。

2、全文共9章114条。

3、宪法规定,公国实行在民主和议会制基础上的世袭君主立宪制。

4、公爵为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创制权和颁布权、国家官吏任免权、对外代表国家。

5、议会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职责是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王室和国家福利。

6、议会闭会、休会或解散时,由全国委员会代行其职。

7、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首相和大臣由公爵在议会同意下任命。

8、候补首相和候补大臣不参加内阁会议。

9、每届政府任期4年。

10、政府的管理事项由宪法明文规定。

11、行政法庭受理对政府所有决议和命令提出的诉讼。

12、庭长由议会提名,公爵任命,副庭长及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13、公国的司法权由法官以公爵名义行使。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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